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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凶案现场2
案件02号
(公)刑侦局xxx02号备案备案人:李敖
我所要记录的案件,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浙江省,S市
年8月14日,星期二。
江铃(化名)和刘军(化名)在已经房中焦急的等待了第二十九个钟头,他们坐立不安,没有吃一口东西,仅仅各自勉强睡了一个小时,而他们的十三岁的女儿刘萌(化名),此刻已经消失了二十九个小时了。
正值暑假,女儿下午两点半有书法课。父亲刘军开车将她送去少年宫的一个书法班学习,她提出希望能自己坐路公交车回家。起初父亲不同意,然而女儿刘萌说,路公交车在少年宫的门口就有站牌,爸爸可以在小区前的站牌等着她。刘军觉得也没什么不妥,就答应了。
下午四点,书法课结束,所有学生离开少年宫回家。如果按正常速度,女儿刘萌会在四点十五分左右到家,最晚不会超过四点二十分。然而刘军眼睁睁看着四趟路公交车从自己所占的站牌前停下又驶过,时间逼近五点十分,而下车的乘客中没有自己女儿的身影。他很慌张,遂驾车驶向少年宫。那里的书法班教室已经空无一人,大门紧锁。他拨通了老师的电话,证实女儿在下课后冲老师道别,然后就离开了。
刘军通知妻子江铃,想让她和孩子在书法班最熟悉的几位同学联系,看看是不是一起去玩了。江铃很快打完了十几通电话,所有学习书法的同学都声称没有和她一起回家,其中,有一位男生说,他看到刘萌在走上了一趟公交车,时间是下课后。江铃问他距离下课后有多久,他说不知道,但感觉没有太长时间,因为自己的爸爸妈妈也刚刚赶到少年宫把他接走。此刻江铃感到事情不妙,遂叫丈夫赶紧去派出所报警,她很担心自己的孩子被拐卖走了。
对于儿童的丢失,警方直接立案侦查,并且这也是当地十年内发生的第一起儿童失踪案件。派出所将案件上报市中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警方成立专案组,很快派出了一些志愿者,治保人员和警察,在四周展开地毯式的搜索。在进行了十个小时的搜索无果后,警方决定扩大排查范围,到郊区和下面的县继续搜寻。刘军和江铃只好在家等待,他们被告知,孩子有被拐卖和被绑架两种可能,如果是绑架就需要有人在家等待绑匪的电话,同时思考和回忆自己是否得罪过什么人。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第二天早晨为止,已经搜索了近二十九个小时,没有任何消息传来,绑架勒索的电话也没有。
年8月15日下午六点二十分,有散步的人打电话报警称在B县的一个人民公园里发现了一具烧焦的尸体,尸体很娇小,像是个孩子。B县公安局立即出警,同时和S市中区公安分局联系,请他们派人来看一看尸体与丢失的女孩是否是同一人。中区公安局问刘萌的父母,孩子所穿的衣服,以及孩子身上是否有什么特征,皮肤上的疤痕或者有特点的挂饰。刘军说孩子的腹部有很长的疤痕,是小时候阑尾炎动手术留下的,并且孩子的左手有一块HELLOWKITTY的手表,粉红色的表带。
中区公安局的刑警们带着这些线索赶往B县,他们在那具烧焦的尸体身上发现了一块面目全非的手表,但是看形状确认是刘军所说的那款儿童手表,且表带未烧毁的部分是粉红色。至于疤痕,后来经过法医检验也确认了,的确是阑尾炎手术留下的疤痕。
他们通知了刘萌父母孩子遇害的消息。后来据陪同的刑警叙述,刘军放声大哭,江铃当场晕厥。
2.
S市中区公安局的的刑警们只考虑到了拐卖和绑架儿童,却不曾想会有杀人的结果,也许他们想到了而不愿意提及。然而这些都已经不重要了。
以下是当时的询问笔录摘要(由于江铃精神遭受重大打击而无法正常回答问题,警方仅询问了刘军):
问:你的女儿刘萌为何选择今日乘坐公交车回家?
答:她说她长大了,想试一试独自坐公交车回家的感觉。
问:你当时答应她了吗?
答:起初没答应,后来我拗不过她就答应了。说好了在我们小区前面的路公交车站牌等着她。
问:你女儿有没有说过在书法班的时候有同学或者同学的家长欺负她?
答:没有。
问:你女儿是否告诉过你平常在学校时有人欺负她?
答:没有。
警方在后续分析报告中称,他们起初无法排除凶手是死者学校的同学或者家长。以下是办案刑警的笔记摘要:
“我们询问了刘军,暂时不能排除死者的死亡和其同学或者同学的家长有关。为了不耽误侦查工作,我们一边等待法医的鉴定结果,一边对死者周边展开排查。专案组分了许多的‘关调组’(人际关系调查组的简称——备案人注),我负责对书法班的老师,十四位同学及其家长们进行调查。经过一个星期的走访排查,我们没有划定嫌疑犯名单,因为所有人都有在犯案时间的不在场证明。”
其实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我正式受邀介入案件的调查是在案件发生的三个月后。我那时所翻阅的询问笔录多达三百一十九份,法律文书有二百三十份。我了解到,所有在少年宫书法班开办以来出现过的人都进行了不在场证明调查和确认,甚至连书法班的扫地大妈和门口保安的课后活动轨迹都进行了落实。有些人在案发那天的行动有人证明,刑警们就分散开去一一寻找那些证人;如果没有明确的人证,刑警们又去调阅了少量的监控,和其他不能够直接证明受调查人的间接证人的证词进行交叉对比相互认证,直到能够认定该人的不在场证明。委实说,刑警们为了找到那个残害那个不过十三岁的孩童的凶手拼尽全力。
当然,除了专案组的刑警们以外,法医和技术科人员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的贡献也颇值得称赞。
当然,除了专案组的刑警们以外,法医和技术科人员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的贡献也颇值得称赞。首先是法医。他们在现场没有做出太多的判断,而是很快将尸体运回局里进行更加细致的司法解剖。我仔细阅读了他们的尸检报告,对他们所得出的结论进行了总结:
1.尸体死亡时呈仰卧,身着涤纶织物和少量丝绸的连衣裙,裙子上翻盖住脸庞,由于火烧而附着于皮肤,于皮肤组织产生了黏连,导致尸体面貌粘稠开裂且无法辨认。
2.尸体并未发现机械性损伤,也就是说没有钝器、锐器伤,没有火器伤,到此初步怀疑是机械性窒息导致的死亡,但由于尸体已经被烧焦,无法观察脖颈处是否有勒痕或反复压迫导致的致命性损伤,接下来会进行尸体解剖。但是,在眼睑结膜近穹窿部、球结膜内外眦部有少量出血点,出血点呈圆形,如针尖大小,群集融合,呈暗红色,这是典型的机械性窒息的尸体症状。另外,法医在尸体的阴部提取到了极为重要的证据——精液。尽管少量,但足以提取其中所蕴含的生命信息。这一发现证实,凶手很可能对该名女童实施了强奸行为,并且害怕事情暴露而杀害了她,继而焚尸灭迹。
3.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该死者身体各器官正常,无损伤,排除病理性死亡。在胸腔处,法医发现心肌细胞浑浊肿胀,核内和胞质内有空泡形成。切开其脖颈出后,发现了广泛性皮下出血,颈部胸锁乳突肌和胸骨舌骨肌出血以及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骨折碎裂。与勒杀不同的是,该女童尸体甲状软骨上角骨折,舌骨大角骨折,而勒杀呈现出的是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的纵向骨折,因此,这些足以证明死者死于扼杀。
4.根据胃内食物消化和排空程度以及膀胱内尿液量的简单整合,加上对死后组织酶活性的推断,初步估计死亡时间为年8月14日下四点半至五点半之间。
技术科的检验报告相对集中于着火方式的研究,他们经过实验和分析,认定着火方式为汽油泼撒在死者身上,使用了打火机进行了点燃。遗憾的是,他们在现场没有找到打火机。
案件的技术报告全部出炉,专案组的刑警却一筹莫展。他们对刑事案件的研究,倾向于利用犯罪心理画像来刻画嫌疑人的行为模式。这种“心理画像”不像小说里的那么神乎其神,也不会像电影里那么迅速准确,它需要大量的明态信息,也就是痕迹物证,进而挖掘浅态的犯罪信息。目前,专案组已经完成了对犯罪性质的研究,那就是强奸杀人,这样的研究结果仅仅刻画出了凶手是一名男性,随后的法医鉴定报告指出,死者阴部取出的精液被证实属于一名血型为O型的男性,且应该有恋童癖,这就是初步判断的凶手形象。
犯罪性质和动机已经基本确定,接下来是对犯罪现场的研究。在刑事侦查领域,重建犯罪现场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普遍而且常见的科学的方式,利用刑事科学技术(欧美国家称为法庭科学)对犯罪现场进行具象化重建;另一种方式是利用捕捉现场明态痕迹挖掘浅态信息,刻画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在现场的(犯罪)行为轨迹信息和(犯罪)心理痕迹信息,当然也包括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层次,经济状况和性格特征。这种方式的重建难度并不亚于技术层面的重建,他需要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一定的社会学知识储备。
此案中,刑警们仔细勘察现场,除了那具女童的尸体外,并未发现其他可能属于犯罪行为人遗留下来的物证。在初期的侦查中,他们举步维艰。后来,有一名侦查员在案件分析会议上提出了一个观点,这一观点他写在了自己的笔记本中,现摘要如下:
“死者面部被衣物覆盖,如果犯罪行为人想要达到强奸的目的,并不是一定这么做,而且慌乱中很可能顾及不到衣物到底应该翻至哪个位置。我查阅了以往的案件相关资料,发现积案调查处的犯罪心理学专家尚雯雯老师曾经侦办过一起系列强奸杀人案,当时所有死者的衣物也翻至头顶并将面部遮盖,由此她分析凶手与死者认识。所以我认为这起案件凶手也许与死者认识。”
这个发现并没有得到专案组的认可,他们认为这种推论不存在普遍性,不能轻易下结论。
在我介入案件调查后,我首先注意到了死者尸体被发现的地方,是远离S市区的B县。据刑警讲,S市到B县,开车要四十五分钟到五十分钟,乘坐城际公交要花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凶手为了强奸一个年幼的女童费尽心机将她带至B县,他的思维方式值得注意。一个小女孩既然做好了要独自回家的准备,那么她不会轻易的跟陌生人走,那些常见的利用糖果欺骗孩子的伎俩起不到作用,那么凶手需要其他的方法来实施犯罪。他的最终目的是想侵犯那个孩子,我认为他在S市的任何隐蔽的地方实施犯罪行为都可以达到这个目的,为何一定要把孩子煞费苦心的带到其他县?这是否可以佐证凶手与死者认识,他希望逃离那个他和孩子都熟悉的城市,逃离孩子家人的掌控?我提醒刑警们要着重研究这一点,任何浅态的痕迹度不要遗漏。
所以,直到我介入,也就是案件发生三个月后,专案组才把凶手与死者认识的观点写入嫌疑人的刻画结论中。
对被害人的研究同样是刑侦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对被害人的研究,挖掘出有关的前因后果的联系,有助于探明案件各要素质检单相互联系,弄清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选择是否有特定性是至关重要的。这起案件中,专案组由于一直没接受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认识的情况,所以他们对这一点的认识上也出现了偏差,他们认为犯罪行为人在被害人的选择上是具有不特定性的,最终没有构成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完整的关系链。
在这里需要提及研究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目的和意义。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在案件中属于相互作用的双方,一定在某种方面存在者关系链,挖掘这种关系链是确定犯罪行为人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的方法,这就需要不断挖掘被害人身上蕴藏着的大量信息,使得链条清晰,犯罪行为人会逐步明朗。研究被害人存在了两点意义:
1.发现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联系,解读犯罪行为人。
2.推断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惯技行为,以便日后的案件串并侦查工作。
回到案件的记录上面。刑警们由于没有一个特定的侦查范围和侦查方向,那个时期的监控上没有我执笔记录的现在这么普遍,导致他们的工作难以展开,其实这个案子也促成了“天网工程”的快速建设。
由于案件迟迟没有进展,孩子的家属非常不满意警方的工作,根据一位侦查的回忆,孩子的母亲江铃曾哭着说,警方就这样把孩子烧焦的尸体孤零零地扔在那不管了。专案组的所有人都很伤心,他们夜以继日的侦查,然而始终捕捉不到凶犯的影子。
案件几乎要挂起来了,专案组也基本定在年11月初解散。S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提出向公安部刑侦局的积案调查处求助,于是很快的写好了求助信函,发往北京公安部。
起初这个案件是想安排陈士贤老师(曾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室主任、主任法医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一级警监、公安部八大刑侦专家之一,曾长年担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前去协助调查,但由于陈老师受邀到美国参加法医学国际论坛,行程无法合理安排,遂决定由刚刚从福建参与了某起凶杀案鉴定工作的我直接由福建坐火车赶往浙江。
我接手案件后的第一步就是重返发现尸体的犯罪现场。因为作为刑事鉴识人员,我必须首先立足于重建具象化的现场。在现场我必须弄清楚的就是这是否是第一案发现场。“犯罪现场勘察技术学”中,现场的其中一种分类就是第一现场和第二、三现场。第一现场是指杀害死者的现场,第二现场是指分尸或者抛尸的现场(如果不存在分尸,那么抛尸现场就是第二现场,如果存在分尸行为,那么抛尸现场即为第三现场,由于在尸体被分解的情况下,第三现场往往比较分散),因此这意味着需要确定死者是否在这里被侵犯并被杀害的。提到这一点,我不得不称赞S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以及B县公安局的刑警们,他们对现场进行了很好的保护,以尸体曾仰卧的地方为中心,四周发散一个半径为五米的圆形,用一个塑料棚进行了遮盖,防止外部环境对现场的损害。这让我在复勘现场的时候得心应手,采集到了很多的值得分析的树枝和树叶。更让我感到欣慰的是,他们在初次勘验的时候,即对现场尸体周围的树叶,尤其是尸体身下的不论是烧焦的还是干枯的或者完好的都进行了采集。
之前我所记录的推论都是在我确定了发现尸体的地方为第一现场为基础后做出的,也就是“凶手将小女孩带至B县实施犯罪,而不是在S市实施了犯罪再移尸B县”,其实这两个结论是具有完全不同性质的两个结论,也会改变侦查的方向,所以对得出正确结论的过程,我必须要记录下来。
为了得到准确的结论我进行了二十个小时的寻找,提取和检验。我和当地的刑事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夜以继日,从无数片的树叶树枝中寻找,我们希望找到并提取沾有行为人精液的树枝或者树叶,只要在上面提取到了精斑,就证明凶手就是在那个地方对被害人实施的强奸行为随即杀害了她。
终于,我们如愿以偿的在半片树叶上找到了微量的精斑。而精斑的检验也不是说说就能完成的。由于精斑中的黄素在紫外线下发银白色的荧光,斑痕边缘呈紫蓝色。用水洗过的精斑,在紫外线下仍可发出浅淡的点片状荧光。另外,阴道分泌物、尿液、鼻涕、唾液、乳汁、脓液、肥皂斑、植物汁液以及含荧光素的各种载体等在紫外线下也能发出与精斑类似的荧光,故紫外线检查阳性结果表示斑痕可能是精斑,但不能确定为精斑,这需要其他的化学方式进行筛选和确认,我们称这种简单的筛选实验为预实验,之后还有确证实验,至此才能真正检测并确认为精斑。
确证实验后,我们选用了精子检出法。这是认定精斑最简单,最可靠的方法。精子相当稳定,陈旧精斑也能检测出精子,由于此案中精斑本就微量,精子数量也不太令人满意,我们在反复实验后选择了高浓度的浸液以及适当的染液,以提高精子的出检率。染色方采用的是复染色法中的HE染色法,一般只要找到一条完整的典型精子就可以确证精斑,我们很幸运的找到了四条。如果我们稍有不慎使得陈旧精斑的浸渍处理出现问题,精子尾部断落,常常只能检见精子头部,此时必须与阴道滴虫,酵母菌等进行鉴别,那将又会耽误时间而使案件的侦破往后延伸。
在确证精斑后我们加紧进行了个人识别的工作。遗传标记是关键,个体精液中的遗传标记应当与自己血液或唾液中的相同,从而允许不同组织器官中的检材进行比对,但是我们只有从被害人阴部取到的残留精液,将这两分检材进行了细致的比对,确认为同一人所留,同样是O型血,DNA检测结果也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目前最常用的DNA遗传标记是STR,从精斑中提取DNA后,经PCR扩增特定STR基因座,经电泳分析,以人类等位基因分型标准物为对照,可以判断精斑的STR型。
成功确认了犯罪现场的我们感到很兴奋,至少案件可以继续侦查,前期的侦查工作大部分都是值得的。接下来我就提出了我前面提到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认识”的结论。但是我们终归不是神,我们无法判断精准,只能无限接近(这在科学领域中是很重要的一种理论,成为“无限接近”理论),因此只有在得出最终的结果的时候,我们才能知道自己的推论是否真的正确。
有年轻的侦查员提出调阅所有路公交车的监控,然而在年的时候,S市只有8路,9路,23路和71路公交车安装了车内监控,那个时候并没有当今的数字监控,全部采用磁带储存,而且价格昂贵。因此想通过监控查被害人行为轨迹的路子被否决了。
我在刑警学院讲课的时候常常提出“重建现场”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刑事科学鉴识人员,必须反反复复的勘验现场,还原当时的情况。我们认为,任何行为都会留下一定的结果,世界是物质的,而物质是运动的。世界上的完事万物都是处于永恒的运动中之中。运动的事物在其运动过程中都会反映出一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事物本身或本身以外的相关事物上以一定的印迹或映像表现出来,因此这些印迹或映像就是我们所谓的痕迹。在现场留下的痕迹,不管多么细微,那都是死者生前所能留给这世间的最后的东西,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凭借着刑事科学的知识,尽全力还原他们在这世界上的最后几分钟。
证物检验是一项异常枯燥的工作。这需要我们耐着性子一点一滴地寻找不符合证物特性的残留物,找出很多不同的东西,进而对其进行化验。我始终相信,只要犯罪分子做了案,他就一定会留下痕迹,不管多么细微我们都要找到,这是对被害人一种最起码的尊重。
在进行证物工作的同时,我交代给了专案组的侦查员们另一项工作,就是重新审阅他们搜集的那些询问笔录,另外,着重调查死者父母的同事同学中,被害女孩的同学家长中是否有老家在B县或者在B县有长期工作经历的人,将他们列为重点排查对象,一旦找到就重新落实他们的不在场证明。当然,这些指导意见,我是和在安徽亳州查案的罗世杰商议过后才提出的。
回到证物检验上来。经过一个星期的检验,我们终于在死者穿的被烧毁的儿童运动鞋的一根鞋带上找到一滴白点,又在死者裙子的内侧找到两三滴极微小的点子。我们将发现白点的地方剪掉,做成检材,然后放在显微镜下观察,继而借着化学试剂进行了化验,化验出了丙烯酸酯的成分,有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2-甲基丙烯酸甲酯和2-甲基丙烯酸乙酯等等,我由此推断出这是以丙烯酸酯共聚乳液为代表的一大类合成树脂乳液涂料,也就是通常意义的乳胶漆。这是一种水分散性涂料,它是以合成树脂乳液为基料,填料经过研磨分散后加入各助剂精制而成的涂料。为了确认其具体成分,我将检材送往浙江大学,邀请那里的研究油漆的化工专家经过更加细致的检验,差不多过了一个星期,我们得到最终结果,这些检材上的是以高分子合成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属于内墙乳胶漆。
这些化学物质使我们专案组的侦查人员全都兴奋不已,我们可以继续缩小范围,在之前圈定的范围内搜索从事工作和刷墙装修相关工作的人。而我意为终于得以喘口气,却在这个等待刑警们排查犯罪嫌疑人的空当被召回公安部,鉴定一起伤害致死案的物证。等我再回来时是两个星期之后的一个星期四,到了原来工作的地方,我发现我的桌子上多了一份嫌疑人排查名单,里面有四个人,这些是刑警们鞠躬尽瘁两个星期才终于弄出来的名单。有一名刑警工作过度劳累病倒住了院,我抽了一个下午的时间去看望了他,他见到我就问那份名单看到没有。我说看到了,他说感觉谁更像是凶手,我说我们很快就分辨出来了。他给我说他也有一个和死者一样大的女儿,所以他才努力拼命的工作,一星期只睡了四五个小时的觉。
我在看望那名刑警之后就返回了专案组研究那份名单。那份嫌疑人名单上有四个名字和他们的基本情况,以下是名单的内容:
刘洋(化名),31岁,xx公司装修工人,主要负责刷墙面,是死者父亲刘军的朋友,根据证词,案发时他一个人在凤凰城小区的C楼某住户中上墙漆,没有不在场证明,小区有少量监控但没有拍到他。拿走了他的衣服进行提取,上面的油漆与案发现场提取的油漆一致。
贾国庆(化名),42岁,年与妻子离婚,死者书法班同学贾雨(化名)的父亲。工作同样是装修工人,但不负责刷墙,而是负责油漆的整体调配。平常书法班放学,他都会去接贾雨,偏偏那一天没有,据他说他在家里睡过头了,但是他没有足够的不在场证明。贾雨说他的父亲当天晚上七点半左右才回家,不知道他干什么去了。
张自强(化名),34岁,刘军的一位朋友,无业,在装修公司打零工,做过搬运也做过上墙漆的工人,案发前仍然是上墙漆工人,案发后就突然申请辞职,目前无业。据他说,案发时可能在路上闲逛也可能在家里睡觉,他不记得了,因此无明确的不在场证明。
徐三(化名),30岁,刘军的合伙人。有犯罪前科,曾经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目前在xx装修公司当监工,经常到装修地点实地监督考察。案发时无法提供有效的不在场证明。其他没有无可疑的地方。
身旁的一个年轻的刑警说我是皱着眉头看完的。他问我有什么不对吗?我说这份名单里的所有人都可疑,我们没办法直接分辨,我需要他们的身体信息。刑警说当时也希望采集到,但是没能得到这些人的允许。我说你们太单纯了,对付可能是犯罪分子的人,不能直接索要他们的遗传信息,这样会暴露我们的侦查进展和侦查方向。刑警说,应该按照规矩来,必须实现告知,人家不同意就不能采。我只好笑笑,不再说话。
依法办案是绝对不可能动摇的一个观念,但是依法办案不等于墨守陈规。犯下残忍罪案的人都很狡猾,我们负责侦破的人员应该比他们还要“狡猾”,这样才能胜出。我们采集某些相关人的信息不是为了获取他们的身体秘密,我们是为了排除好人,认定坏人。在某些背负犯罪嫌疑的相关人不同意采集信息的时候,就有必要实施一些简单的计谋来获取。当然,听说刑侦局的领导们说这些备案会适当公开在社会上,所以在这里我不能说出到底使用哪些计谋,我只需要强调,这些计谋绝对不会违反任何的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包括宪法。这些计谋不会使好人反感,倒是会让坏人紧张,心理压力大了甚至会自首。
我吩咐了一些经验老道的刑警,他们期初也想这么做,但是领导说尽量正面交锋,光明正大的识破谎言。我说兵不厌诈。在之后的三天里,他们快速采集到了这些人的遗传信息,我马不停蹄的和技术科一起分析比对。
年1月7日那天,我们得到的结果是,嫌疑人中的刘洋是真正的凶手。
当时这个结果一出,专案组包括副局长在内的所有人都兴奋的高举双手欢呼。也许在阅读记录的读者看来,这个结果得出的真是毫无悬念,明显没有跌宕的过程,但是我在执笔写字的时候仍然能够感受到十多年前的兴奋。
从案发到比对成功,我们总共用了差不多六个月的时间。这六个月我们的刑警费尽心血追查凶手的踪迹,由于监控没有普及,我们甚至不能找到死者生前的活动轨迹,所以只能一次次地重返现场,一次次的检验物证;我们的刑警也只能一个个排查可疑的人,筛选出了最后的四个。就像我在刑警学院讲课时常说的,没有破不了的案件,只有没做到位的工作。
之后,我们迅速抓获了那个刘洋,搜查了他的家。从床底下搜出了刘萌在学习书法的那天背的书包,上面画了一个没有耳朵的蓝色机器猫,我后来才知道那个机器猫叫多啦A梦。至此,强奸杀害刘萌的证据链已经完整,刘洋很快交代了罪行。我也参与了那场审讯,他所说的话,让在场的所有人感到了深深的心痛。
3.
刘洋在年见到了拜把子朋友刘军的女儿刘萌时,就产生了对她的莫名的好感。他一开始以为只是一种对小孩子的喜爱,但他越来越觉得不对劲,他日思夜想,总希望再见到刘萌,甚至还会一边想象着刘萌幼小的身体一边做着污秽的事情。
对于这种心理疾病,他完全可以接受医生的治疗,既然自己无法克制,最好的办法就是求助医生。但是他说他不想求助医生,他只想见到刘萌(由于他的话过于肮脏,写出来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因此有大量删改)。刘洋没有让自己走向正确的方向,他任凭自己邪恶的欲望发展。
后来他在和刘军一起吃饭的时候听到刘军无意间说刘萌在书法班学习,所以从那之后就有了很不好的念头。
我们问他是怎么直到刘萌当天是一个人回家。他说他在那个少年宫四周观察了两个星期,等待着时机。他真的没想到刘萌会一个人回家,他原本只想趁着刘军晚点来接她的时候把她带走。
“真是天赐良机。”他原话如是说。
我们问他是如何把刘萌带走的。其实这是我们一直很关心的问题。他说,起初他看到刘萌在等公交车,直接抱走会引起注意。他想着刘萌认识他,如果花言巧语一番说不定会跟他走。然而如果只是骗她说,叔叔是爸爸的朋友一类的话,刘萌就不一定会同意。之后,他想了一个办法。以下是他的询问笔录的部分摘要:
问:你想了什么办法?
答:小女孩一般都很喜欢小动物。所以我想用小动物吸引她跟我走。
问:你怎么做的?
答:我走过去,我没想到她看到我突然笑了,然后喊我“刘叔叔”。我很吃惊,她还记得我,但我突然意识到,者说明她像我喜欢她一样,看来她也喜欢我,非常非常喜欢我。我决定要把她带走,我要和她在一起。然后我对她说,叔叔家里有一只花斑猫,很可爱,但是叔叔生病了要住院,叔叔没法照顾它,你能帮我把它抱回家吗?刘萌问我得什么病了,严重不严重。我说没什么事只是要住院。我记得我当时为了演的逼真还咳嗽了好几次。犹豫了一会她终于答应跟我去把猫抱回家照顾。
问:你们怎么去的B县?
答:我租了一辆夏利的二手车。
问:被害人中途没有感觉不对劲?
答:没有。我们一直在聊天,我给她讲我的病,我给她讲那只猫,她很感兴趣。
对于之后对死者的施暴和杀害行为,刘洋做了详尽的解释,但内容过于残忍和污秽,夹杂着许多侮辱性的肮脏语言,不能公之于众,只好由我代为叙述。
他将被害人刘萌带至偏僻的公园后就露出了真正的目的,小女孩吓得呆住了,不知所措,任凭刘洋对他实施侵害。对于一个刚刚十三岁的女童来说,这简直是噩梦,就算她最后没有被杀,她这一辈子也终将活在噩梦里。刘洋说,他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时,被害人只是瞪眼瞪眼地看他,也不说话,也不挣扎,就那么看着,结果把他给看的害怕了,赶紧把裙子翻上去盖住她的脸,然后继续实施暴行。当他恶魔般的肉欲发泄完毕,他开始恢复了“理智”,他说他当时想的就是不能留活口,然后就狠狠地掐住了被害人的脖子,而被害人在被盖住脸的情况下就这么被人掐着,大约半分钟后,被害人浑身瘫软,刘洋估摸着她已经死了,然后赶紧去夏利车里拿出一桶汽车的备用汽油洒在了被害人身子上,最后用火柴点燃了尸体(之前刑事技术人员推测的火机点燃是错误的推断)。
我记得我当时问他:你怎么肯定刘萌已经被你掐死了?刘洋有点懵,但是还是说他足足掐了半分钟的脖子,而且刘萌明显不在动了。他之后又不安的问刘萌到底是不是被自己掐死的。
“不会是被活活烧死的吧?烧死的要判多久?”他当时这么问道。
我没有回答他。尽管我们已经确定死者是被他扼杀身亡的,但面对他隐隐的不安,我们不想让他知道真相后露出一副如释重负的样子。
在向死者的父母告知案件真相后,刘军伤心的说,一直让孩子提防陌生人,现在连认识的人都不能信了。而孩子的母亲江铃则一直在哭,在埋怨丈夫认识这种人,埋怨丈夫同意孩子一个人回家。她说女儿就是因为太善良才被人骗了。我们刑警们感到很不是滋味。
就在我写这个案子的时候,公安部正在部署打击拐卖儿童案件的专项行动。每当孩子被杀害,或者被拐卖走,常常是他们的父母在疯狂的反思自己的行为,他们总是哭着说“以后再也不让孩子一个人回家了”或是“以后再也不离开孩子半步了”。
然而真正的恶鬼却不思悔改。
我仍然记得在我们离开刘军家里的时候,江铃对刘军说:“不知道孩子会不会想妈妈。”
本案记录至此结束。
备案人签名: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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